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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AEO认证新标准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4期 作者:舒悦 赵亮 编辑:章蔓菁
面对新认证标准的出台,此前已获得高级认证或一般认证的企业,需要特别重视新认证标准与旧认证标准在细节规定上的差异。

2019年11月1日,我国海关发布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指南》(下称《指南》),旨在对2018年修订和重新发布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进行细致阐述,以帮助进出口企业充分理解并掌握海关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企业标准,引导现有AEO认证企业持续规范守法,并培育更多企业成为海关AEO认证企业。如何厘清新认证标准与原有认证标准之间的差异,更有效地开展AEO认证的准备工作,对于进出口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EO认证标准的新变化

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在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成为国际常识且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的背景下,AEO认证资格便成为一张加载优惠属性的通行证。在同等条件下,AEO认证企业更容易获得通关优惠便利,例如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和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享受通关便利等。在AEO国际互认(AEO mutual recognition)的国家或地区,双方的AEO认证企业在两国进出口贸易中还可以享受双边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从而有效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我国自2005年签署《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的标准框架》(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从而确定推进AEO认证制度以来,共实施了三次有关AEO认证制度的立法调整。与之相应,AEO认证标准也经历了三次变迁(见附表),分别为2008年针对AA类企业(同AEO认证企业)出台的《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2014年区分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下称“旧认证标准”),以及2018年进一步细化企业类别的“1+N”型《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下称“新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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