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规避效地与兑用方式不匹配的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0期 作者:李玮 余晗婧 陈雯 编辑:韩英彤
开立信用证时应尽量完善二者的匹配关系,审单时尽可能通过及时的查询与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再分别判定效期效地与兑用地点交单期的方式,审慎地提出不符点。

信用证开立过程中,会有效地与兑用方式不匹配的情况。此时如何判定过效期/迟交单往往令人疑惑。由于对此无明确的官方指导意见,因此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列举效地和兑用方式不匹配的各种常见情况,归纳不匹配情况给信用证操作各方带来的影响,并在对如何判断过效期/迟交单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开证行的应对措施。

给信用证各方带来的影响

效地与兑用地表述不清。当效地使用“BENE COUNTRY”而兑用地为“ANY BANK”时,受益人会在注册地和经营地选一个最方便的交单的地点,指定银行会按照受益人交单至其柜台时计算交单时间。只要受益人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至看似是受益人所在的国家,开证行必须承担条款表述不清的风险,无法提出过效期/迟交单。当兑用方式为通知行议付,效地为议付行柜台,将单据提交至通知行毫无问题;但当通知行没有按照指定银行行事,受益人仅在交单期内将单据提交到通知行则没有满足交单条件。

效地与兑用地是包含关系。常见有效地为“XX COUNTRY”,兑用地为通知行。当受益人交单至通知行柜台时没有问题;但如果受益人认为将单据交至效地内的任一家银行均可而选择交单至这个国家内的非指定行时,则并没有满足交单条件,真正的交单日需为交单至开证行之日。还有一种反向包含关系的情况,即效地为通知行柜台,而兑用地为任意银行。这种情况对受益人有利,只要将单据提交到任意银行即完成交单。单据若绕过通知行直接交到开证行,将无法判断单据过效期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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