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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类大宗商品国际信用证解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期 作者:孙琳琳 编辑:韩英彤
鉴于油品类大宗商品进口信用证金额大、付款期限较长,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最大程度地规避和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国际信用证是原油进口贸易中的重要结算方式。对于油品类大宗商品而言,基于其自身特点及其交易的特殊性,其进口信用证大多具备特殊的定价机制及复杂繁琐的条款。对此,银行从业人员须加强相关研究学习,防范操作风险。本文将从定价机制、单据条款、风险防范方面,对油品类大宗商品国际信用证在实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定价机制

(1)价格计算。国际上油品类大宗商品买卖常采用行业特有的定价机制。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买卖双方一般不使用固定报价,而是采取浮动计价方式作为定价公式:交易价格=基准价格±贴水。其中,基准价格一般采用基准油品在计价期内机构估价的平均价。我国进口油品的交易价格,通常以新加坡普氏平均价为基准,以装船期前后数日为计价期计算出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格;贴水的幅度则根据交易油品与基准油品的品质差别、加工收益、市场流动性和交易计价期的不同决定。

(2)术语解释。在国际油品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在基础交易合同中有点价、转月的约定。点价,为期货行业交易术语,又称作价,是指以某月份的期货价格为计价基础,再以期货价格加上或减去双方协商同意的升贴水来确定双方现货商品价格的交易方式。转月,也是期货行业的交易术语,指由一个期货合约转为另一个期货合约,或称“移仓换月”。油品交易中的转月,指交易双方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买方可选择合同中约定的某几个指定月份基准价计算的油品价格执行结算。在油品交易中,转月与点价可组合出现。因为从基础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实际付款时点,时间较长,而油品价格又波动频繁,为满足交易双方的需要,通常在基础交易合同中,买卖双方会对转月和点价做出约定。买方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对市场价格的判断,通过点价方式,选取交易商品执行某一指定月份的期货价格而计算出的价格作为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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