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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拒付载有“If Required”条款提单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8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If required”条款的出现并未影响到货物运输、码头装卸、提取货物等环节的操作,货物流转正常,也未曾给开证行带来任何成本增值。因此,开证行若提出拒付则显得证据不足。
2016年8月,韩国最大的海运公司韩进海运申请法定接管。消息一出,即在国际贸易领域引起了轩然大波。一系列关于韩进海运船只无法靠岸或靠岸后立即进行破产清算的不利信息给贸易双方都带来了巨额损失。这其中,与海运提单联系最为密切的信用证业务也受到相当大的冲击,很多开证行为了避免货物遭遇不测,已经开始在信用证中加列关于排除韩进海运的相关条款,并严控对于海运提单的审核。
在实务中,除了韩进海运出具的提单以外,其他海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也随着韩进海运的倒闭而受到牵连。一时间,对于提单条款,尤其是有可能影响到提单物权属性的任何信息都被无限放大。这其中,就有涉及到了已经沉寂多年的“If Required”条款。针对这一条款的拒付曾经层出不穷,但之后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而在韩进海运破产这个当口发生这类拒付,也确实引人深思。
案例回放
某转让行开立的转让信用证47场中含有如下的条款:提单列有货物在不提交至少一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可被释放或类似表述的条款将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