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联合体参与境外工程项目保函风险缓释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8期 作者:张冰文 编辑:韩英彤
为保证联合体各方能顺利签约并保证合同顺利执行,需要采用一些风险缓释措施对双方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反担保措施、沟通机制进行约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参与程度的进一步深化,为了增加在世界各地在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标的砝码,很多企业采用多方成员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的方式,通过签订联合体协议(Joint Venture Agreement)约定联合体各方成员的权责关系、各自占比、牵头方职责、投标保函及后续履约、预付款保函的开立方式及开立方以及争议解决等事项。由于联合体各组成成员性质的多样化,易造成各方在评标中及中标后签订协议或后续施工时与业主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争议的局面,进而发生索赔投标保函及/或履约、预付款保函的风险。随着近期中美贸易摩擦的升级,我国企业“走出去”项目的潜在风险也逐步增加,汇率的较大幅度波动,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因外交政策的变化造成相应金融政策的调整,高额关税造成的成本增加、利润大幅缩水等不利因素,极有可能加大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项目实施的困难性和合同条款及相关后续文件签署谈判的困难性,由于利润缩水造成的弃标风险也会大幅增加。同时,由于我国企业参与境外承包工程的项目绝大部分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项目的资金筹措多来源于世界银行贷款、专项基金(如非洲发展基金)、本国财政专项拨款等,放款审核流程较长,审批速度较慢,常常会由于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造成反复停工、复工现象,项目延期情况普遍,承包商支付的人工成本也会因此大幅增加,最终造成承包商预期利润大幅缩水的情况比比皆是。笔者了解到的很多案例均暴露出联合体投标及后续项目实施的一系列风险点,为此,本文对如何在联合体共同参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进行风险缓释,进行如下简要分析。

案例回放

我国某公司A拟投标境外某燃煤电站项目,考虑到与境外相关部门沟通的需要及当地政府对参与投标成员的本地化成分要求,A公司与两家当地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共同参与该项目投标,其中A公司占比51%,三方按各自占比分别出具投标保函,由转开行统一合并为一份投标保函后,出具给业主某国家电力公司。保函经7个月评标期,最终该联合体中标该项目。在业主发出中标通知后,由于联合体中的当地两方就合同条款迟迟未能与业主达成共识,造成投标保函多次展期,A公司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能说服联合体另两方签署合同,业主在长期谈判中失去了耐心,而且由于高层投资方向的变化,拟取消该项目,进而向银行发来相符索赔函。A公司收到银行提交的函件后发出公函,指示银行暂不支付,之后虽经A公司多方沟通协调,业主仍未撤回索赔,最终A公司及时向业主支付了索赔款,银行保函得以顺利注销。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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