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沙特保函风险防控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8期 作者:宋海雯 肖茜 编辑:韩英彤
中国的银行和企业均应对沙特法律有一定了解,尤其要了解沙特法律有无不利于外资投资方/承包方的规定,并进一步做好风险防控。

沙特阿拉伯(以下简称“沙特”)是中东最大的经济体和消费市场,虽然沙特人均GDP较高,但经济高度依赖石油产业,科技力量不强,整体仍旧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沙特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交汇地带,也是我国在西亚非洲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国和最重要的海外原油供应国。在两国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助力下,沙特与中国在诸多领域合作密切,银行保函业务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本文从一则美国法院的沙特保函判例出发,引发对沙特投资、经贸往来以及对沙特保函业务风险防控的思考。

保函判例情况

在BANQUE PARIBAS(帕里巴斯银行)诉HAMILTON INDUSTRIES 国际公司一案中,HAMILTON INDUSTRIES 国际公司在沙特参与投标,向美国国家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备用信用证,以BANQUE PARIBAS为受益人。备用证中规定:“鉴于Paribas(帕里巴斯银行)将(依据我行文本)开立一个以SMC为受益人的保函,我行开立了一个以贵行为受益人的备用证。在收到Paribas索偿并附有签字声明在保函项下已收到受益人SMC要求付款的声明后,美国国家银行将赔付Paribas备用证项下金额。”BANQUE PARIBAS根据备用证要求向SMC出具了保函,索偿要求为:“我行作为担保行,在贵公司的书面索赔文件提交至我行代理后(索赔文件需要引用该保函的编号和日期),我行将无条件赔付贵公司。” 保函适用沙特法律。

后SMC在保函效期内致电BANQUE PARIBAS,索偿保函项下金额。BANQUE PARIBAS电报美国国家银行,按照备用证要求陈述保函项下索偿事实,并提供了一份PARIBAS的书面签章声明证明收到了受益人SMC在保函项下要求赔付的索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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