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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集团实务合规要点解读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8期 作者:杭东霞 贺智琴 编辑:王亚亚
《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了差异化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但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则进行了严格规范。

与境外金融控股集团(下称“金控集团”)相比,我国的金控集团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但对于金控集团组合经营带来的风险交叉叠加问题,我国监管机构则从2017年就明确提出要加强相应的监管。2018年4月,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金控集团要强化内控管理规范,并切实落实外部监管规范,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合规目的。笔者以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金控集团为例,对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出企业合规整改的措施,供业界参考。

领会监管的价值取向

一是明确监管对象。《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了差异化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而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则进行了严格规范。监管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金控集团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人;主要股东则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投资人。第二类为金控集团本身。第三类为金控集团的金融机构子公司,包括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等。上述三类都被《指导意见》纳入到监管范围。

二是领会监管的目的和方向。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控股股东仍立足主业,金控集团仍需服务实体经济;监管审查手段以股东资质、股权结构和资金来源为抓手;以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为基本监管思路,严禁控股股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杜绝占用金融机构资金和影响金融机构独立自主经营的行为;以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监管,有效处置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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