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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炒汇现状调查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7期 作者:张华敏 编辑:靖立坤
对“网络炒汇”的监管职责不清,导致“黑平台”的泛滥,极易引发社会群体事件。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日趋完善,专门为投资者开发的PC端及移动端APP交易软件,使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在线进行交易,“网络炒汇”逐渐成为投资者在线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新模式。与此同时,众多以诈骗为目的的“黑平台”也随之出现。这些平台以“操盘手培训”“一夜暴富”为噱头,利用“网络炒汇”对于普通大众的神秘感,欺骗投资者参与,并通过高频交易、畸高的手续费及后台数据操作(修改账户金额及交易记录)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境外经纪商提供的“网络炒汇”平台

近年来,境外经纪商加大力度发展境内的推广代理商,一方面聘请金融专家鼓吹人民币贬值新闻,在外汇交易投资者中引导舆论导向;另一方面,利用我国目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市场空白,加大宣传力度诱导投资者将资金汇出境外进行“网络炒汇”。该模式是由境外经纪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投资者通过下载客户端,开立交易账户并向境外投资机构汇入交易保证金进行交易。由于该交易并未获得我国法律支持,因此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操作风险或道德风险,投资者因交易的合法性缺失而无法得到我国法律的救助。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7年初,举报人举报某境外交易商通过平台管理公司骗取投资者资金,无法正常出金。投资人于2016年8月入金5000美元,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亏损超过60%。剩余资金的出金手续也是一波三折,在缴纳了200美金的出金手续费后,剩余资金依旧无法到账。

调查发现,该平台管理公司为境外炒汇平台提供接收和传输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如订单汉化及用户数据维护。本案中,举报人并未与境内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且投资资金直接付汇至境外交易商提供的银行托管账户。为了让客户能够迅速汇款至该平台境外账户,在入金流程方面,境内管理公司通过页面截图的方式,帮助客户填报虚假汇款用途,如“旅游”“留学”等。由于资金不是汇至投资者本人账户,因此资金安全完全无法保证。

由于该交易为境外经纪商提供的离岸业务,未获得我国法律支持,在无法取得境内管理公司与境外“网络炒汇”平台关联关系的直接证据,且投资者的资金汇出路径以及签订的合同也与境内公司无关的情况下,后期可能发生的交易风险及道德风险,会因交易的合法性缺失而无法获得监管部门的帮助。因此在缺乏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情况下,投资者应避免参与此类无资金安全保证的外汇保证金交易。

存在问题

一是投资者亏损严重。统计发现,大部分投资者在“网络炒汇”平台的投资资金基本损失殆尽,偶有剩余的也仅仅是投资资金的10%—20%左右,部分投资者甚至直接爆仓。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巨幅亏损主要与投资者对杠杆交易的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以及资金管理不当有关。

境外交易商FXCM(福汇)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每年的新增客户占本年活跃客户的80%,不排除绝大多数新增客户会在当年亏损后成为僵尸用户(僵尸用户指账户超过半年或更长时间内没有发生任何交易。在外汇保证金交易中,由于杠杆比例较高,所以不存在类似股票账户持股却不交易的敞口情况,因此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僵尸用户一般为发生大幅亏损或将资金转出而不进行交易的账户)。而遇到汇率波动剧烈时,新增用户存活率甚至为0。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场零和游戏,市场本身并不能产生财富,一部分投资者的赢利,必然来自其他投资者的亏损。而我国目前参与“网络炒汇”的投资者,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甚至连基本规则都不清楚,只是被外汇保证金交易“以小搏大”(杠杆比例最高可达400倍)的特点而吸引,以赌博的心态,与各银行、机构的专业操盘手进行交易,因此损失惨重。

二是个人境外投资资金以服务贸易项下名义汇出。投资者在“网络炒汇”平台的“指引”下,以个人服务贸易项下如“旅游”“出国留学”等名义进行对外支付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

虽然外汇管理部门已经通过银行对“境外收款人”为境外交易商的个人付汇进行了限制,但投资者可通过境外个人账户中转,最终汇至“网络炒汇”平台境外公司账户进行规避。日常监测发现,2016年北京市辖区内服务贸易逆差显著扩大,其中主要来自个人结售汇逆差的增长。而“旅游”“出国留学”购汇增长超过40%,与我国2016出境旅游、留学人数增长10%的数据差异较大。

三是网络媒体的传播加快了“网络炒汇”平台的蔓延。“网络炒汇”平台蔓延的主要原因就是新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客户随时随地进行在线交易。随着网络媒体及搜索引擎的不断发展,“炒汇平台”信息高速、广泛传播给潜在投资者。而各监管部门对此类违规、违法信息的可控程度偏低。以百度搜索为例,输入“外汇”后搜索相关网页,在前三页的45个搜索结果中,超过80%为“网络炒汇”平台网页。甚至在某浏览器的某银行官方主页,都可以链接至“网络炒汇”平台。

四是对我国开展外汇交易产生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外汇改革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目前的外汇交易产品难以满足市场的投资需求。在条件成熟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外汇交易产品,是我国外汇改革的发展方向。而“网络炒汇”的泛滥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严重扰乱我国外汇市场发展的步伐,投资者也会对今后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失去信心。

以诈骗为目的的“黑平台”

“黑平台”(客户操作的平台并没有和全球外汇市场连接,客户的资金账户也是黑平台公司的模拟账户,通过后台数据操作,造成客户资金亏损)从其平台内容、宣传资料、交易品种都是模仿境外经纪商的“网络炒汇”平台设立的,甚至是同一家平台制作公司。因此投资者很难分辨出平台的真假,极易陷入“黑平台”的骗局。“黑平台”在境外注册公司、架设服务器,通过境内管理人员进行平台推广。此类“黑平台”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在网页中宣称受境外权威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取得了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证书,或与国内某银行、证券机构合作,实际上该交易资格证书已经过期或根本没有监管;二是在入金环节提供第三方支付链接,可接受人民币;三是联系方式均为境外地址或电话,只能通过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咨询。这种平台不计成本地进行虚假宣传,其真实目的就是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根据一项来自民间的登记“网络炒汇”的黑白平台名单,目前超过200家境外交易商在国内推广其“网络炒汇”平台,属于该平台认可的白名单范围;而被曝为“黑平台”的则超过1000家。后者主要通过可后台操作的交易软件,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案例分析

案例一:据受害人举报,南盛(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盛公司“)以招聘见习资金管理人为名,承诺投资者在1个月内盈利达18%的,即可被招聘为公司的操盘手,月薪5万元。举报人与该公司签订操盘手培训课程后,通过网银向该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备付金账户(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转账3万元人民币,获得在南盛公司指定平台的交易资格。

通过一段时间的操作,举报人发现两点异常:一是该平台的K线和他们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交易行情不一样,交易行情疑似被操作;二是平台老师指导学员交易频率高,而高点想卖出时老师建议继续持有,且最终成交价格和实际看盘价格差别较大。最终举报人3万元的交易金额仅剩6081元人民币。通过调查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检查部门发现,该平台还存在根据不同客户的买卖点,同一时间交易行情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价格差达到1%左右。投资者参与的是1﹕100的杠杆比例,1%的价差足以让投资者爆仓。

由于类似的案件接连有举报人反映,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在网络上搜索外汇交易员后会发现,有数以百计的招聘公司从事交易员培训业务,而他们目的只有一个——想尽办法骗取被招聘人员的投资资金。外汇交易员需经历密集的交易训练,对情绪控制、资金管理、风险管控都有严格的要求。我国尚无正式的外汇交易员职位,因此众多“炒汇平台”、代理公司的招聘或培训课程均无正规的从业资格,投资者需要对此有深刻的认识,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二:受害人举报,某二元期权网络平台利用后台操作,骗取交易资金15万元。而受害人的资金也是从亲戚、朋友处借贷而来的。调查发现,该二元期权网络平台以外汇市场某产品的K线作为标的,让投资者进行预判,买涨买跌。判断1分钟、5分钟、15分钟后标的的走向,方向判断正确,则盈利收益达80%,错误则亏损100%。无论盈亏都会收取18%的手续费。投资者通过网银向该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账户转账后,在该平台的客户端显示相应的美元进行交易。

二元期权是一种非赢即输的投机产品。此类交易从境外博彩业演变而来,只是披上了外汇交易的外衣,让人误以为投资的是外汇交易产品。但实际上,二元期权不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着本质区别。这种输多赢少的产品。除了赔率设计上暗藏玄机,当投资者对标的走势判断正确后,平台则利用“滑点”“延时”等手段,导致客户投资亏损。投资者一是应避免参与此类赌博交易;二是如无法出金应及时报案。

案例三:2017年4月,举报人举报某贵金属投资公司利用“滑点”“延时”等手段骗取投资人资金。该公司宣称与一家香港贵金属公司合作,在境内开展外汇保证金及贵金属投资。据调查,这家香港公司确实存在,并且拥有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行员资格,属于贵金属业务的特许资质,但该香港公司称并没有与境内任何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实际上被举报公司是假借其他公司名义进行诈骗。他们制作与上述香港公司相同的网页进行宣传,并让客户下载由其进行后台操作的交易软件,通过与多家境内第三方支付公司签约成为其特约商户,为境内投资者提供外汇保证金及其他衍生品交易。客户一旦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入金”,就会陷入诈骗陷阱。

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调查其交易记录后,被举报公司对付款链接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过滤,客户必须先上传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才能通过审核进行注册,并且关闭了部分付款链接。目前已通知第三方支付公司取消被举报公司的特约商户资格,防止更多投资者上当受骗。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无法防范该公司通过改头换面、另起炉灶的方式重新进行诈骗。

存在问题

一是账户显示资金实际为“黑平台”的模拟账户。投资者通过“黑平台”下载的客户端,实际上可以在后台被人为操作。因此“黑平台”虽然让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入金,但投资者入金后看到的账户所显示的境外资金是诈骗公司的模拟账户,实际的人民币资金已进入该公司账户或诈骗人员个人账户。也就是说,投资者从入金开始就已陷入诈骗陷阱。

二是诱导客户申请高杠杆比例并进行高频交易。为了使客户资金迅速亏损并再次充值,诈骗公司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从洗脑式培训到“投资大师”在线指导,其唯一目的就是为客户减少本金并可作出合理的解释。如在诱导客户申请高杠杆比例的同时进行高频交易。杠杆资金仓位的控制以及高频交易都是非常专业且极难掌握的投资技巧,但被所谓的“大师”推荐给新手客户频繁使用,致使客户在其投资交易中,几天下来,手续费就可占到投资本金的50%以上。

三是行情延时。实际外汇交易行情中出现的最高及最低点,在客户端软件中会发生延时甚至不会出现;而且客户的最终成交点位与确认的报价点位也存在差异。“黑平台”主要通过中断服务器、篡改客户交易记录等方式造成投资者亏损。当客户意识到上当受骗,出金取回自己所剩无几的本金时,会遭到“黑平台”以各种理由拒绝。

四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骗取投资资金。调查发现,所有的“黑平台”为方便投资者入金,均会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同时在其客户端显示相对应的美元金额。“黑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约成为其特约商户,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通过该平台提供的支付端口,以购买某项服务或货物的名义向平台付款,资金则进入该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备付金账户。某些诈骗公司甚至以美元收款时间太长为由,要求客户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转账。投资者操作的账户实为该公司的模拟账户,账户的开立、金额多少均通过后台操作。某举报人称,其剩余资金被全部退还后,平台账户仍可以进行操作。这进一步说明,模拟账户中的金额只是后台的一些数据,与投资资金没有任何对应关系。

五是“黑平台”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目前网上有多家公司提供“网络炒汇”平台的搭建或租赁服务。调查发现,平台搭建公司可提供从境外公司注册、服务器搭建、海外牌照申请、平台网站建设、后期数据处理(账户金额及炒汇数据修改)等一站式服务,而平台搭建成本只需20万—30万元不等。很多被举报的“黑平台”网页风格以及内容均大同小异,具备一定的格式及规模化,并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六是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2017年上半年,北京外汇管理部受理的举报信中,关于“黑平台”诈骗投资人资金的占比超40%。且此类举报信及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的数量及涉案金额还呈逐月递增态势。此类案件受骗人数多,且各行各业均有分布,其中个别举报人的投资资金还来自高利贷,因此,投资亏损对很多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如今年6月底IGOFX交易平台诈骗40万投资者近300亿元人民币后跑路事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此类情况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对“网络炒汇”平台监管的主要问题

监管职责不清

由于对“网络炒汇”平台的监管主体不明、职责划分不清、政策缺乏连续性,很多部门在处理“网络炒汇”平台过程中存在权限重叠或真空区的现象,导致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受到质疑。自1994年工商局、证监会、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取缔外汇保证金交易,以及1998年证监会和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后,除银监会外,再没有明确对于“网络炒汇”平台的监管政策,造成了目前“网络炒汇”平台乱象横生的局面。

一方面,多个部门对“网络炒汇”平台监管权存在重叠。如,工商部门负责对“网络炒汇”平台及宣传公司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经营和推介外汇保证金交易机构的监督,外汇管理部门则担负着“网络炒汇”资金流出的监管,各环节存在一定重叠,但并没有任何一个监管机构负责对“网络炒汇”平台的监管。而另一方面,监管存在真空区。如,工商部门、证监会只对国内的机构进行监管,而平台注册公司不在境内,导致监管部门管辖权有限,调查、取证存在困难。再如,外汇管理部门虽然已经对个人汇往境外交易商的资金进行了限制,但个人仍可通过境外设立账户进行规避,或以第三方机构收取投资者人民币资金逃避外汇监管,造成了外汇管理部门管辖权的真空区。据公安部门称,目前只能通过证监会对被举报公司出具从业资格证明才能对类似诈骗公司进行立案侦查,而部分被举报公司从事的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并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此外,公安司法部门由于对涉案金额的门槛要求较高,加之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取证环节也遇到诸多困难。

取证、定性难

通过对多家“网络炒汇”平台的调查发现,涉事平台的境内公司只承认负责提供“网络炒汇”平台的推广营销服务,并不承认参与、组织“网络炒汇”。而从举报人提供的合同看,客户是与境外交易商签订电子外汇保证金交易合同。无论从境外收款账户还是合同,均无法证明境内公司参与其中。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境内公司与境外“网络炒汇”平台公司的关联关系前,难以认定境内公司直接从事“网络炒汇”活动。而多家涉事的“黑平台”诈骗公司,在检查人员调查时已人去楼空。之后诈骗公司只需重新换一个平台名称,就可以改头换面重新进行诈骗。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调查手段,目前打击网络炒汇活动的成效并不显著。

“网络炒汇”平台利用注册地在境外的监管盲区开展非法网络炒汇业务,以及“黑平台”利用“操盘手培训”“一夜暴富”等噱头进行诈骗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人权益。而对“网络炒汇”的监管职责不清导致的“黑平台”泛滥,极易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对此,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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