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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球供应链视角对贸易融资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6期 作者:石燕峰 编辑:韩英彤
银行应跳出传统贸易融资单个企业的局限,站在产业供应链的全局和高度, 对贸易融资供应链进行结构设计,扩大其业务涵盖面,并采用更为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手段。

近年来,虽然供应链融资作为新型贸易融资产品,不断被提及,但自开创以来,其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融资主体没有真正站在供应链的视角来重新审视国际贸易融资产品。

实际上,供应链融资的视角已经突破了买卖双方形成的基础贸易交易关系的局限,使融资活动沿着产品的供应链将生产商、供应商、第三方物流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分销商及消费者联结在了一起,通过对整个供应链乃至供应链交叉形成的供应网络中的资金流进行合理的安排与管理,提高整个供应链中流动资金的效率,从而可为供应链各方提供多赢的融资解决方案。

供应链融资的突破

作为贸易融资的延伸,供应链融资与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以下两个共同点:

第一,银行授信企业的信用评级不单纯强调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和财务指标,而强调企业的单笔贸易真实背景和购买方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水平。

第二,银行围绕贸易本身进行操作程序设置和寻求还款保证,具有封闭性、自偿性和连续性特征。

然而,供应链融资又有一些与传统贸易融资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从融资产品看,在银行的传统贸易融资产品中,信用证仍然占据主流地位,银行用自身的信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但在供应链融资中,由于交易双方基于长期合作所产生的了解和信任,对银行信用中介的需求降低了,赊销成为了主要的交易形式。这就意味着,供应链金融产品是以大量赊销为前提去满足供应商的融资需求,遂使保理业务、存货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资产支持型贷款,成为主要的供应链融资产品。

第二,从融资风险来看,供应链融资比传统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以存货质押融资为例,传统贸易主要是原材料和产成品,其产品价值比较容易通过市场价格得到体现,而且当出现信贷风险时也容易通过担保物品的销售来收回货款;但是,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不容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容易在市场上变现。

第三,从风险控制来看,传统贸易融资往往只强调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重视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和防范,包括各个交易环节的潜在风险。所以,供应链融资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相应的要求也更加全面。

对供应链融资的思考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国内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然而,在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却很少引入供应链概念。国内银行大多提供的仍然是基于单笔交易合同的自偿性贸易融资,并没有形成涉及多个企业和适应不同阶段的供应链融资要求的组合融资方案。主要问题在于供应链涉及大量的资产支持和权利转让的授信技术,其中动产或未来货权的抵押、质押是控制信贷风险、确保还款的重要手段;但这类物品的流动性很大且构成复杂,监管过程很难控制。因此,怎样在供应链贸易融资产品中实现对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效监控,如何跟踪和体现不同供应链主体在不同交易阶段的个性化融资需求,是在未来融资产品设计上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是要了解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业态和所处行业的特点。处于流通环节的核心企业和生产制造性的核心企业,其上游供应商的特点有很大的不同,采购物资门类的差异性也较大。同样,不同行业供应链上,企业间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相互交织关系,以及其核心企业所处的供应链位置也各不相同。对此,银行先要找准“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即对核心企业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然后再有针对性地定制融资方案。如中国工商银行以支持沃尔玛供货商为背景的“核心企业供应商融资解决方案”,面向沃尔玛公司认可的供应商,对其供货历史、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直接影响货款回笼的因素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客户,无需提供抵押担保,即可获得该行提供的融资。

二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作为技术基础和保障。贸易环境下的供应链融资技术对金融信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构建一个以银行信息网络为中心的,能够集成现有的金融行业、物流企业、融资客户及公共信息平台且相互衔接的多层级业务电子平台,以便实时提供供应链活动中触发融资的信息,包括订单签发、按进度的阶段性付款、供应商管理的库存的入库、存货变动、指定货代收据的传递、付款责任等,以配合供应链订单周期各阶段能随时调度资金。这其中有两层含义:首先,要建立跨国银行间的资金清算和金融信息传递体系。如SWIFT组织2007年4月正式投入运行的“SWIFTNet TSU”(新型贸易服务设施系统),就是针对赊销(O/A,Open Account)贸易日益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流的变化趋势而专门开发的银行间标准化数据处理通信平台。该系统通过从订单、运输单据和发票等贸易相关单据中提取核心数据,使之标准化和计算机可读,并加以集中化匹配处理,以便于银行掌握进出口各个环节的信息,实现对整个贸易供应链的实时监控,从而提高了款项收支预测的准确性,可有效控制客户的风险。其次,要实现核心企业和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平台与银行的对接。核心企业与物流企业作为监管合作方在供应链金融中起着担保和监管作用,与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相辅相成:通过核心企业提供信息沟通和必要的担保,通过物流企业掌握质押物情况,能为供应链融资的贷后监控提供及时的观察窗口。供应链融资银行和核心企业、物流企业间可以通过组建战略合作关系,形成互动良好的监管和控制机制,为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保证。在物流与银行对接方面,现代物联网技术已经能够为货物的全程监控提供技术支持,比如通过GPS定位系统等跟踪装置,可以实现对货物的全程跟踪;还有许多大型企业也已经将无线通信技术应用于仓储管理中。

三是需要推动立法的统一,通过国家立法以及相关国际规则、协议,来保障物流单据的物权效力,确保物权的认证和转移获得国内、国际法律法规的普遍认可和保障。比如铁路多式联运提单,现在还不具备物权凭证的效力,而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我国与欧洲以及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将越来越多地依赖铁路运输,如果铁路运单无法像海运提单那样方便地进行买卖流转、质押融资,必然会抑制铁路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若通过立法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则上述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再比如仓单,虽然在我国和欧美各国法律上其均具备物权效力,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作为质押融资的担保物,但由于我国的港口、仓储服务、技术标准各方面较落后,我国出具的仓单法律风险较大,很少用于国际贸易融资。这也抑制了我国大宗商品的仓单交易。今后,若能通过立法,统一仓单的货物验收、质检服务和出具标准等,就可以使其更加广泛地用于国际贸易、国内贸易,在供应链金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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