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揭开QDLP的“面纱”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6期 作者:汪灵罡 编辑:王亚亚
QDLP试点的重启,为境外机构提供了一个在中国试验其投资策略、熟悉中国市场动向、了解中国本地投资者的机会,可为其未来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国本地业务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在众多中国境内投资人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合规路径中,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QDLP)是一个新兴而小众的渠道。2012年,上海率先推出QDLP试点,先后三次批复了15家QDLP试点企业。在上海之后,2015年,山东省青岛市也加入了QDLP试点项目,且在业务范围上进行了更大的突破。但从目前的市场发展情况看,上海QDLP试点业务规模更大,影响力也相对广泛。

2017年年底,经历了短暂的沉寂之后,上海的QDLP试点业务重启。本文以主流的上海试点模式为主,比较了青岛业务试点模式。

何谓QDLP

2012年4月,上海市金融办下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标志着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正式在沪起航。上海市金融办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定义为一群满足条件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自然人和注册在中国的机构投资者”。2015年2月,青岛市金融办发布《青岛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定义为一种制度,指的是“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私募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由于两地金融办对QDLP的定义不同,因此,相应的业务试点的设计安排、程序和投资实体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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