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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E B/L的由来与演变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作者:张丹 编辑:白琳
在要求提交HOUSE B/L时,提单无需表明“HOUSE”性质,只要签署符合ISBP745规定即可。也就是说,提单出具人签署时,可以不签署身份,也可以是任何身份。

案例经过

2016年8月,M银行叙做了一笔出口交单业务,经审核无误后出单。数日后收到的开证行拒付电称,“MASTER B/L I/O HOUSE B/L PRESENTED”(提交的是MASTER B/L而不是HOUSE B/L)。经调阅留底,发现信用证里的确要求提交的是HOUSE B/L,而客户提交的提单签署处显示的签发人身份是“AS CARRIER(作为承运人)”。对此,M银行认为,根据ISBP745 E3 B款的规定,只要B/L有出具人签署,则不管签署人身份是AGENT(代理人)还是CARRIER(承运人)或FORWARDER(货代),甚至即使不表明签署人身份,都应该被认为是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据此,M银行对开证行进行了反驳,并成功收汇。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例的分析要从HOUSE B/L的历史说起。最早的HOUSE B/L出现在航空运输中。由于航空运输通常要将货物运至承运人在起运港的仓库,收货人也要到承运人的仓库内提货,属“仓至仓”运输,由此,“HOUSE”一词应运而生。后来HOUSE B/L借用到海洋运输的拼箱业务中,不过意义发生了变化,成为运输行提单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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