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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中的二次结算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作者:
编辑:白琳
鉴于尾款结算以及分批、分期支款的做法已经相对成熟,在业务背景符合国内贸易实务和市场商业原则的情况下,企业申请开立二次结算信用证属于正常的业务需求,可由贸易双方自行选择。
业务背景
某客户申请开立一笔国内信用证,用于购买热轧卷板,数量按月结算,每月合计5000吨,交付量允许有10%的量差。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信用证,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向卖方开具金额为1000万元、有效期为3个月的即期信用证。合同的价格约定如下:付款暂定价格为2000元/吨;最终结算价格为双方约定的每批货物的实际结算价,按照货物至买方仓库起第16至第30个自然日XX网站华南地区相应钢厂主流报价的平均价格,扣减相应让利幅度及海运费,再加价20元/吨执行。客户申请按照合同要求通过国内信用证完成对暂定价格和最终价格的二次结算。
概念分析与对比
国内贸易中的二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