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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单据化条款的启示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作者:朱晓玥 编辑:白琳
作为开证行,当客户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中含有非单据化条款时,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并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应指导客户尽量将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单据化。

案例过程

某出口公司A与国外某进口商成交一笔交易,国外开来L/C。其中关于装运的条款规定:“从中国港口至XX,装运船只不超过15年船龄,装运期限不迟于X年5月31日。”

A公司根据合同和L/C要求于5月15日装运完毕,5月16日即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后提出,为落实L/C装运特别条款,应提供由轮船公司出具的、不超过15年船龄的证明。但外轮代理公司不同意出具此证明,理由是A公司在托运单上并未要求此条款,而且该轮船系第一航船,在香港转运,实际第二航船的状况目前无法了解。

A公司将上述情况告知议付行,议付行认为,如不提交船龄证明,明显与L/C不符。最后经协商由A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议付行于5月17日向开证行寄单,并在寄单面函上表提此不符点,同时注明凭担保议付。5月23日,议付行收到开证行电报称:“单据已收到,寄单面函所提不符点不能接受。单据暂时代保管,请告知单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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