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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变天”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作者:薛洪言 编辑:王莉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环境和商业模式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将对未来几年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正式发布。作为本轮互联网金融集中整治的行动纲领,《实施方案》的公开发布再次正面宣告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和行业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将迎来大变局。

那么,从受到政策扶持到被纳入集中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究竟经历了怎样的过程?集中整治又会给这个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传统金融机构将会迎来怎样的发展机遇?这正是本文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实施方案》要点解读

《实施方案》分别对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和资管类产品互联网渠道销售、房地产金融等重点专题列明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等红线式监管原则。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各相关部委还这对第三方支付、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跨界资管、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从事金融活动等出台了配套子方案,在专项整治期内同步推进。这一方面有助于确保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序推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牌照监管的落地。

通过对具体监管条文(见附表)的解读,不难发现,《实施方案》是对2015年7月份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一种延续和深化。从这两个监管文件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的精神来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环境和商业模式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将对未来几年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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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现四大变化

变化一:牌照监管思路明确,从业机构数量将快速下降

从《实施方案》及各子行业配套方案看,互联网金融牌照监管的思路十分明确。作为曾经的主流创业领域,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数以千计的草根创业者,也成为行业乱像频发的重要原因。牌照监管大大提高了进入门槛,短期内将加速行业内中小机构的退出;与此同时,行业内马太效应会加速,为大平台收割市场提供了绝佳的机会窗口。

以P2P行业为例,新规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互联网增值业务证书、银行存管等基础性门槛。据统计,行业内同时满足三项要求的平台不超过3%,绝大多数平台将不得不由于从业资质问题选择退出。数据显示,2016年1—9月,P2P平台正常运营数量累计减少了393家。未来几个月,随着过渡期最后期限的临近,中小平台退出的速度可能会大大加速。与此同时,排名行业前十的大平台成交量持续上升。2016年9月份,前十大平台成交量行业占比为33.97%,较半年前提升了2.72个百分点。

变化二:互联网金融小微化方向凸显,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关系淡化

互联网金融从小微金融和普惠金融业务崛起,但随着各类实业巨头的陆续布局,开始向着供应链金融、一站式理财平台、企业金融等大金融方向发展,形成了与传统金融机构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违背了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互补发展、错位竞争的初衷。在此次的制度文件中,监管机构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普惠化和小微化的特征,而小微金融一直是传统金融机构的薄弱环节。由此,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关系将会大幅淡化。当然,互联网金融距离做大做强、再造国内金融体系的梦想也越来越远。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2015年12月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三类账户的划分,对于最高级别的Ⅲ类账户,也限定“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并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大幅缩小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实施方案》则再次明确,要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2016年8月份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以规定单人借款限额的方式,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小微本质。

变化三:集中整顿将使互联网金融暂时步入创新低潮期

根据《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期。在此期间,主要的互联网企业会将重心放在合规整改、兼并收购、收割小平台退出后的市场等方面,既无精力也无意愿进行产品和模式创新,互联网金融行业暂时步入创新低潮期。

以P2P行业为例,今年以来,行业内掀起了一波合规整改的浪潮:一些平台通过砍掉C端资金来源实现去P2P化,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全部为机构;一些理财平台悄然下架了非货币基金型的活期理财产品,另一些理财平台则开始下架大额投资标的,越来越多的平台则因迟迟达不到资质要求而选择主动停业。受此影响,一向以追逐市场缝隙类需求即时创新著称的P2P行业,今年以来的产品创新活跃度大大下降,进入低潮期。

变化四:辅助型的金融科技类企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主流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忙于合规整改的同时,以服务于金融机构为宗旨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因不直接涉及金融业务而未被纳入到此次整顿中来。因此,相比较而言,其仍处于快速发展期。

以大数据服务类金融科技企业为例。在大的行业环境中,IaaS、PaaS、SaaS逐渐成为潮流,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开始接受购买大数据服务的风控理念;从小的行业环境看,金融领域欺诈风险高发,大数据风控需求一直居高不下。在此背景下,大数据型金融科技企业有针对性地推出了身份验证、用户画像、信用评估、黑名单、实时预警、催收管理以及账户安全、数据安全、系统安全,对恶意营销管理、羊毛党等进行识别的产品和服务,已经成为金融科技产业内发展速度最快和发展前景最广的细分行业之一。

再比如,智能投顾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了标准资产产品的组合化和智能化,带来产品层面的创新。通过智能投顾技术,客户得以享受全新的风险和收益组合,本质上已经是一种新的投资产品。相较于互联网理财对传统资管行业的影响,智能投顾的影响会更为深远,将在产品创新、业务模式、销售策略等各方面给传统资管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不合规=退出”,如果要在现阶段生存下去,要么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满足从业门槛性要求,要么退出不合规的产品业务。随着集中整治最终期限的日益临近,上述各项工作要越快越好。在合规的前提下,可积极参与行业并购交易,顺势扩大市场占有率,抓住行业加速分化的窗口机遇。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互联网金融的集中整治和小微化定位,会大大缓解其短期市场被抢占、产品体验被吊打的经营压力,因此也应抓住这一窗口期,加快融入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体验为核心的产品运营模式、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市场运营模式和以科技驱动为核心的风险管控模式,转变经营理念,持续提升数据化、信息化和科技化水平,进而全面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作者系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

 

链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环境变化始末

互联网金融始于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平台的成立,兴于2013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宝宝”类理财的诞生,之后便一路高歌猛进、快速发展,并未受到监管部门太多的干预。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提出“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之后,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监管制度相继落地。从其细则上看,整体基调并未脱离《意见》的范畴。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事件的爆发,可能是国家态度变化的转折点。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明确要求“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

2015年12月1日,昆明等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述泛亚事件立案侦查;同月8日,e租宝事件拉开序幕;其后,大大集团、三农资本先后出事,4家平台涉案金额接近1500亿元,在社会中引发轩然大波(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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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措辞上首次出现变化;2016年1月21日,北京市发布《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2016年4月5日,上海市发布《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部委召开电视会议,专题部署互联网金融整治事宜;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实施方案》。相较于1年前,互联网金融政策环境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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