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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外商投资备案制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作者:唐承慧 黄静纯 编辑:王亚亚
中国外资准入制度正式进入备案管理的模式。这不仅对来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对于涉及中国境内的跨境并购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016年9月3日,全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下称“外资四法”)的修改,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备案制度的落地,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第2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此,中国外资准入制度正式进入备案管理的模式。这不仅对于到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对于中企跨境并购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何谓“备案管理”

在外资四法修订以前,中国的外商准入采取的是逐案审批的制度。这些年来,中国政府在简政放权、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方面不断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从商务部门审批权限的不断下放,到2013年设立的上海自贸区试水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再到2015年外商投资的监管改革的重拳连击(扩大自贸区试点,增设广东、天津和福建三个自贸区;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大幅度修订;发布引发各界热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政府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来华的目的和决心可见一斑。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四法的修改和商务部配套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国终于迎来了外商投资准入全面简化办理的监管模式。

本次对外资四法的修改主旨是,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创办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只要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别准入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中的项目,即可适用备案管理制度。目前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尚未出台,但商务部颁布的《暂行办法》对备案制度已规定了详细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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