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

一般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作者:许海燕 冯琦 编辑:靖立坤

融资租赁目前已经成为金融领域内发展较快的行业之一。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一般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除飞机、船舶)中,作为融资功能载体和融资回款保障的租赁标的物及交易担保措施,逐步呈现出种类多样化、范围扩大化的趋势,而这一变化会直接影响到租赁物及担保措施担保功能的实现及融资租赁交易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等问题,需要特别加以重视。就此,笔者从金融租赁公司角度着手,梳理和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建议。

租赁物所有权风险

背景情况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合意+公示”的物权变动原则。即如果当事人双方有就某标的物所有权进行交易的意愿,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动产标的物需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交付,不动产标的物需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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