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付款保函索赔纠纷案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6期 作者:王靖 编辑:韩英彤
法律诉讼通常不是由个别因素所诱发的,贸易关系的失衡、金融部门的风控失守等往往都会导致诉讼案件的发生。

案情描述

2013年11月,保函申请人(进口商)A公司与保函受益人(出口商)B公司签订了柴油发电机组的供货合同。B公司将分三期向A公司发货,A公司向担保行(代收行)G银行申请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三份付款保函。G银行分别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1月开立了其中的两笔付款保函。保函中约定的部分条款如下:

你方索赔须附以下单据:清洁已装船提单副本、空白指示抬头、注明运费到付……该保函适用URDG758。

B公司发货后分别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通过保函通知行(托收行)A银行办理了托收业务,方式为承兑交单,G银行为代收行,金额与两笔付款保函金额相同。由于A公司已凭B公司的电放提单提货,却未及时承兑,引起B公司不满,A公司遂于2014年4月通过G银行发出承兑。2014年4月10日,G银行收到B公司通过A银行发来的SWIFT索赔电文,索赔金额为两笔付款保函的金额总和,声明保函要求的支持性单据将随后寄到。2014年5月4日,G银行收到保函中规定的支持性单据。2014年5月8日,G银行拒付,其中一个不符点是“B/L not made out to order”(提单未做成空白指示抬头)。2014年5月28日,G银行收到B公司直接邮寄的函件,声称G银行之前主张的不符点不成立,基础合同交易已经完成,G银行应当及时付款,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2014年6月3日,G银行收到B公司通过A银行寄送的经修订的索赔单据,但提单不符仍存在,并出现新的不符点。6月9日,G银行对B公司提交的修订单据拒付,含提单原有不符点与新增不符点。7月8日,B公司再次索赔,提单不符点仍存在。G银行于7月15日拒付。接着,B公司起诉G银行作为担保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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