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聚焦“熊猫债”资金出入境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6期 作者:王湘红 陈晓平 贺园丁 编辑:王亚亚
境外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需求,选择合适的发行场所发行“熊猫债”,也应根据募集资金用途选择适宜的资金使用路径。

2014年以来,沉寂近10年的“熊猫债”被重新激活,市场发行规模显著提升,发行主体也不断扩大。“熊猫债”的监管机制、募集资金用途及配套机制也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笔者结合自身参与熊猫债券发行的案例,梳理了当前市场上熊猫债资金账户管理、出入境路径等关键点,不同类型的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做出恰当的选择。

“熊猫债”重新激活

2005年,亚洲开发银行及国际金融公司在华首发“熊猫债”,但“熊猫债”市场在此后的近10年间一直处于相对沉寂的状态,成为人民币债券市场上的“稀有品种”。自2014年以来,国家在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及资本账户开放等方面都出台了重大改革措施,人民币国际化取得了重要进展,沉寂近10年的“熊猫债”被重新激活,市场发行规模显著提升。目前,“熊猫债”的发行主体已由最初的国际开发机构扩展至境外商业银行、境外非金融企业、外国地方政府及外国主权政府,其发行场所也由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展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针对“熊猫债”发行所涉及的境内监管审批,根据熊猫债发行主体及发行场所的不同,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即:(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境外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的核准;(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境外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外国地方政府及外国主权政府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注册;(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境外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核准,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境外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备案;此外,对于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债券,还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在交易所挂牌转让的无异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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