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跨境工程融资模式创新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4期 作者:苏萌 贾之航 编辑:刘丽娟
将保理融资与项目融资有机结合并运用于工程承包项目的融资模式创新,已经在实践中落地开花。实务层面,相关主体需要在搭建融资结构过程中做足功课。

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正在跟踪的海外项目金额高达一万亿美元。在传统的信贷模式下,中资企业在对外投资、工程承包方面存在严重的融资瓶颈。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融资创新,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将保理融资与项目融资有机结合,并运用于工程承包项目的融资创新,可以有效满足承包商、项目公司、境内集团公司以及银行等各方的诉求,因而能够在实践中落地开花。为了保证这一创新模式的顺利推进,相关主体需要在搭建融资结构过程中做足功课。

工程保理融资推陈出新

在传统的境内工程建设项目中,银行主要依据项目发起方资信而开展授信业务,直接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然而,对于“走出去”以及“F+EPC”项下(即对外融资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跨境工程项目而言,无论是由境外政府发起的基础设施项目,还是境外企业发起的商业地产项目,中资背景的国企和大型民企往往都是以承包商以及非控股地位的合资方(即“股权+EPC”项下)角色进行参与。这种业务模式下,中资银行出于信贷政策、对客户的了解以及沟通成本等方面的考虑,都希望能够直接以中资企业作为授信的主体,而不希望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其并不熟悉的作为项目发起人的境外主体或中资企业控制的项目公司。因此,较之贷款模式,基于工程应收款的保理融资模式,由于可以建立银行与承包商之间直接的授信关系,在跨境工程融资中能更好地满足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从而具有了较强的实践可行性。

基于工程应收款的保理融资在法律关系上与一般贸易项下的保理融资并无二致,即由承包商向银行转让EPC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从而取得作为前述转让对价的银行融资款,但最终还是由业主承担基础合同(即EPC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按照承包商是否会通过股权投资参与项目的建设运营并分享投资收益,可大致分为传统的单纯EPC模式以及“股权+EPC”模式(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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