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资金出境参与私有化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4期 作者:刘广睿 编辑:王亚亚
由于私有化交易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其对资金出境整体方案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5年以来,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加速增长的背景下,境内资本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参与中概股私有化的热情不断升温,拟私有化的“中概股”上市公司成为境内资本出境的主要流向之一。由于私有化交易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如所需资金量大、中方投资者多且分散、出境资金路径复杂、可能涉及转股溢价或境外短期融资等等,其对资金出境整体方案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项目真实和资金实需为首要原则

当前的私有化案例中,较为复杂的资金出境结构如附图所示。在该结构下,境内资本参与私有化的资金出境,仍依据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和《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等。境内资本出境参与私有化所应执行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程序和外汇登记程序,与其他类型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出境基本一致。

与境外直接投资的要求一致,境内资本出境参与私有化必须以项目真实性和资金实需性为首要原则。所谓项目真实性,主要是指作为投资标的的私有化主体真实存在,且符合境外直接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标的类型的规定。所谓资金实需性,是指中方投资者对私有化主体的注资义务或因受让私有化主体的股份而对转让方负有的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金出境后在合理时间内应切实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不可用于申报之外的用途;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亦不应停留在由非最终收款方(私有化主体或转让私有化主体股份的转让方)开立的境外银行账户之中。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