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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偿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4期 作者:陈玮 编辑:韩英彤
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的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

近年来保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由于保函合同期限长、金额大、风险高,在基础合同中仅由一方所做的承诺可能不足以防范风险,这就需要由第三方出具保函提供担保。这其中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保证人如果放弃自身的抗辩权,或放弃享有的债务人(被担保人)的抗辩权,是否还享有追偿权?

两种意见

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抗辩权和追偿权。那么,如果保证人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是否还享有追偿权?对此,担保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学界的观点也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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