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规范进口信用证费用收取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4期 作者:中国银行广州单证中心课题组 编辑:韩英彤
开证环节需要进一步明确费用条款,以避免因对开证条款出现理解偏差而造成各银行因费用承担问题而发生争执。

信用证的费用包括开证行费用、通知行费用、交单行费用、议付行费用、转让行费用、保兑行费用、偿付行费用等。其中,开证行、通知行、交单行、议付行、转让行、保兑行、偿付行等均可为同一银行。所以,上述看似名目繁多的费用其实大多只集中发生在一两家银行,甚至是一家银行。因此,如何甄别划分银行费用,无论是开证行,还是国(境)外交单银行,在业务中都需要重点予以关注。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尽可能地将信用证中的费用条款表述清楚,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执行。但在实务中,由于申请人和开证行TSP(网点)要求对存在争议的费用条款不做修改,或是信用证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扣费时,由于涉及开证行TSP(网点)的中间业务收益,且多年习惯沿袭至今,在 TSP(网点)指示中仍有相当部分的承付业务并未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式收取相关费用。这给单证中心的实际工作带来不少的困惑,不时还会遭致国(境)外交单银行追索电报费。为此,我们着力对目前进口信用证费用收取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并提出规范收取费用的合理化建议,以期维护开证行的声誉,确保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业务处理常遇到的问题

问题一:条款理解偏差

例1:信用证费用条款为“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通知行以外的偿付费、贴现费用以及利息(如有的话)由申请人承担”。交单行即通知行,来单时在面函上要求开证行支付其佣金、费用USD5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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