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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版”跨境融资管理创新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1期 作者:王寿群 杨朋霖 编辑:刘丽娟
新政策在适用范围、跨境融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创新,形成了有差异、标准化、动态的跨境融资管理体系。面对政策与市场的新特征,市场主体仍需综合考量、理性对待,充分运用政策红利。

自2016年1月在27家金融机构与注册在四个自贸区的企业试点以来,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在此基础上,2016年5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新政策在适用范围、跨境融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创新,形成了有差异、标准化、动态的跨境融资管理体系。面对政策与市场的新特征,市场主体仍需综合考量、理性对待,充分运用新政带来的红利。

政策突破与创新亮点

首先,适用范围具有实质性突破。按照此前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宏观审慎试点仅适用于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由贸易区以及27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而本次《通知》则将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中国境内成立的所有企业(政府的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除外)和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也从之前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这两个扩展是对前期试点政策的实质性突破。

其次,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执行相同的跨境融资规模系数。根据《通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均为1。与此前的政策相比,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但被纳入新政范围,而且与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其融资规模直接与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挂钩,对其融资规模的控制较之银行类金融机构略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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