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政策答疑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1期 作者:胥良 编辑:靖立坤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将从境外购买的设备租赁给境外公司使用,从境外承租人处收取租金。此类业务需要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融资租赁公司可持租赁合同、申请书、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上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在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取得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证明和业务登记凭证,而后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户,用于接受从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境内公司可通过境外放款方式借款给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使用,但境内公司借款给境外子公司并委托其购买设备无法规依据。

Q:B公司为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企业办理售后回租业务,可否用外汇支付购买租赁物的对价,之后再从承租人处收取外币租金?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应当以人民币结算。根据外汇局《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批复》(汇复[2015]276号),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售后回租业务时,可以选择使用人民币或外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购买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不得办理结汇。

若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从承租人处收取外币租金。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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