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银行汇率交易业务的“营改增”操作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1期 作者:张乐 编辑:孙艳芳
落实商业银行汇率交易业务“营改增”时,应将交易达成作为此项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同时进一步明确买入卖出差价即为增值税的销售额。

2016年5月1日,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全部纳入了计缴范围。金融业是最后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之一,也是全面推开营改增的重点。探讨营改增后银行如何缴纳增值税随即成为金融业的热点问题。国内金融市场近年来蓬勃发展,相对于丰富多样的银行业务、层出不穷的银行产品,《通知》对银行金融市场业务的具体条款和说明较为原则性和框架性。因此,探讨具体业务中营改增如何操作尤为重要。

《通知》的主要内容

在营改增之前,银行业主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发布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营业税的计缴。对比前后两个文件对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通知》基本承继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关于外汇业务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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