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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新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1期
作者:
编辑:白琳
银行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遵循展业三原则,严格按照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办理。
近期,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剧,且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不断下调,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和咨询外保内贷业务。
外保内贷定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根据境外担保人的性质,外保内贷可具体分为银行保函项下、境外企业担保项下和境外个人担保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由于境内银行一般不会接受由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因而目前多以第一种形式开展业务,即凭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外保内贷主要适用于因在境内缺乏抵/质押物而难以获得境内银行足额授信额度,而在境外却拥有抵/质押物资源或者较丰富的银行授信资源的企业。企业可通过抵/质押(或者境外母公司具有足够实力可申请信用贷款)获得境外银行出具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向境内银行申请融资,来解决自身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