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新政对接跨境融资实务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1期 本刊记者:刘丽娟 王亚亚
对于全口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企业主体较为关注融资主体资格、融资额度确认、备案操作、资金使用与异地办理跨境融资等问题。

全口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已经于5月3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了促进政策与融资实务的有效对接,本刊记者搜集、整理了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部分问题,邀请了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王寿群律师、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赖海军律师答疑解惑,为读者提供参考借鉴。

《中国外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将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那么,财务公司是否也可以参与?而财务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又可否视同银行市级分行,享受自贸区的政策?

赖海军:《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因此,财务公司应包括在内。

王寿群:2016年1月的试点政策规定,试点金融机构(仅指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区的分支机构纳入其总行统一管理,不再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跨境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文,下称《细则》);同时规定,人民银行、外汇局在各自贸区、试验区实行的本币、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享有1年的过渡期。据此可知,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将不能再享受自贸区政策;而《细则》允许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包括财务公司在自贸区的分支机构,则仍然可在1年过渡期内享受自贸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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