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决胜国际投资争端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8期 作者:任清 编辑:丁小珊
为有效保护海外投资,我国企业在实施投资之初应妥善筹划投资者国籍,在发生争端后则应综合运用最优的争端解决方式,并在人力、预算等方面做好准备。

备受瞩目的“菲莫亚洲公司诉澳大利亚案”于2015年12月17日暂告终结。仲裁庭当天做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裁决其对于菲利普·莫里斯亚洲公司(下称“菲莫亚洲公司”或“申请人”)针对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提出的诉请并无管辖权,驳回该公司的诉请。

事实上,近年来针对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的法律挑战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乌克兰、洪都拉斯、多米尼加、古巴和印尼五国先后在WTO起诉了澳大利亚的烟草平装措施;2011年12月,菲莫国际、英美烟草、日本烟草和帝国烟草等跨国烟草公司分别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菲莫亚洲公司在本仲裁案中以失利告终,但烟草系列案的最终结果尚不可知,且菲莫公司的“维权”行动对中国“走出去”企业有不少借鉴意义。

“菲莫亚洲诉澳大利亚”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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