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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兑用方式的选择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8期 作者:张梦漪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和申请人应尽量避免开立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尤其是自由兑用的信用证,而应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以开证行为承付行的信用证。

UCP600第6条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注明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方式兑用。实务中与之相对应的是在SWIFT信用证标准电文格式MT700的41场次“AVAILABLE WITH…BY…(由…兑用)”项下必须明确信用证可兑用的银行以及该信用证的兑用方式。对于这几个选项,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时究竟应该怎样选择才对自己更有利呢?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2011年,某国内银行开立了一份由开证行为付款行的延期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80天。受益人在将基础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船并取得正本提单后,将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交给了受益人所在地的C银行,并申请了融资。C银行在向开证行寄单并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报后向受益人提供了融资。另一方面,开证行在承兑后放单给申请人,但申请人凭正本提单却没能提到货物。经过海事调查,申请人发现受益人并没有将货物实际发出。

这是一起典型的受益人与船公司勾结的信用证欺诈案。开证行本可以凭借欺诈例外的原则向法院申请对该信用证进行止付,但C银行却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要求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经过调查后法院认为,此信用证是由开证行为付款行的延期信用证,C银行未得到开证行的任何授权和指定,不是本案信用证的议付行或保兑行,C银行关于其系应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开证行无需偿付C银行。

通过法院的调查结论,我们不难发现,开证行和受益人最终能够避免遭受损失,关键在于信用证仅能在开证行处兑用,因此C银行并非该信用证项下的指定银行,其向受益人提供的融资不受UCP600和相关法律的保护。试想一下,如果当时此信用证开立成“AVAILABLE WITH ANYBANK BY PAYMENT (由任一银行付款)”的话,那么C银行的指定银行身份可能就成立,进而它以善意第三人身份要求的偿付恐怕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见,选择不同的信用证兑用方式导致开证行乃至申请人可能承受的风险会有很大差异。但实际情况是,很多申请人并不清楚应该如何选择能尽量减少其风险的合适的信用证兑用方式。根据SWIFT组织向ICC提供的数据,2014年全球通过SWIFT系统开出的信用证约有70%为议付信用证,其后依次是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而议付信用证中又以自由议付信用证居多。为何有那么高比例的信用证被开成是自由议付方式呢?究其原因,除了因为自由议付信用证能给受益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融资便利而更易于被受益人接受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恐怕是申请人对信用证的几种兑用方式不甚了解所造成的。本文力求从开证行、申请人的角度就信用证的几种兑用方式及它们各自的特点做出分析,以供申请人开证时结合基础交易的情况选择一种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信用证兑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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