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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消失”引发的争议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17期 作者:牛凡 编辑:韩英彤
实务中,如果遇到单据部分缺失的争议情况,开证行应积极与交单行联系,确认单据是否漏寄、未提交或丢失,根据单据状态合理确定适用依据,并可以限制仅在开证行兑用,以免单据在送往开证行途中丢失而承担偿付义务。

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流转事关货物的取得和资金的收付。如果单据缺失,如何界定开证行偿付义务取决于不符点和“丢失”的认定。为此,笔者结合一则电提不符点被接受后,提单在寄送途中“消失”的案例,探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框架下“丢失”的定义和UCP600第35条的适用性,并为开证行和指定银行提出具体建议。

 

案例回顾

开证行开立一笔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进口铅银精矿,效地为议付行所在国家,授权通知行保兑。信用证要求一次寄单,同时规定“只有收到全套相符单据后,我行才会按照指示付款”。次日通知行回复,同意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次月,开证行收到保兑行电提不符点电文,称单据存在迟装船的不符点,请求开证行接受并授权作为相符单据议付。开证行发电文接受上述不符点并授权保兑行议付,同时称不符点费将在付款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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