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实践探索

印度保函风险分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24期 作者:彭建军 刘宇华 编辑:韩英彤
企业需要研究和了解与保函风险相关的各种风险因素,必要时做好项目尽职调查以识别和评估风险。银行需加强对保函受益人所在国的国别研究,有效发挥保函便利交易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自21世纪以来,印度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积极实施“印度制造”战略,出台相关政策吸引外资,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发展制造业。印度目前是世界第五大经济体,经济保持着高速增长态势。2023年,中印双边贸易额1362.2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印度出口1176.8亿美元,我国自印度进口185.4亿美元。2022年,我国企业在印度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14.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0.2亿美元。保函作为重要的增信工具,是服务经贸活动的重要产品。中印之间正常经贸往来离不开银行保函的有力保障,企业和银行有必要认识印度保函业务中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印度独立保函司法制度

经过一系列各级法院判例,印度独立保函相关兑付和止付规则得以明确,其基本原则与我国关于独立保函的规定类似,如确立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无条件保函的见索即付原则等。2019年印度最高法院在STANDARD CHARTERED BANK V. HEAVY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TD.一案中对独立保函的相关原则进行了总结,强调除了出现欺诈、无法挽回的不公或损失等,法院不可干预保函的兑付,即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义务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主张欺诈时,在举证欺诈的同时还要举证银行知晓欺诈。如银行不知晓欺诈已善意付款的,法院不应出具止付令。由此可见,在面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时,印度法院奉行欺诈例外之例外原则。这一规定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3款“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秉承同样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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