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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务案例看信用证审单尺度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4期 作者:张洁源 编辑:韩英彤
进口方银行应以信用证是结算工具而非拒付工具为原则,将“实质相符”作为其审单基础,审慎提出不符点,坚决抵制通过“恶意拒付”等手段逃避、拖延银行付款的不良银行实务。

审单是信用证业务的基础,但审单并不局限于对单据进行简单比对。即便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和国际商会判例等加以判断,经验丰富的银行审单人员也会在实务中遇到难题。下面笔者结合具体实务案例来阐释信用证的审单尺度。

案例回放

2023年9月,国内C银行单证中心接到信用证受益人询问其制单草稿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咨询,并请C银行提供专业的审单、改单意见。

单证中心审单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的单据后,对其中的两份单据是否需要向受益人提示不符点产生了疑问。信用证要求“含有诸如发票金额、船名等装运信息的装船通知需要在发货后的3天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寄给申请人。装船通知和相应电子邮件需要随正本单据提交(SHIPMENT ADVICE INCLUDING SHIPPING INFORMATION SUCH AS INVOICE AMOUNT,VESSEL NAME,ETC. SHOULD BE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BY EMAIL.SHIPMENT ADVICE AND RELEVANT EMAIL SHOULD BE ACCOMPANY THE ORIGINAL DOCUMENTS)”。受益人实际提交了装船通知和电子邮件各一份。装船通知显示了发票金额、船名与其他信用证未明确说明的装运细节,电子邮件的内容仅为“请查看装运细节:发票金额XXX美元、船名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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