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完善跨境外汇缴税入库流程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23期 作者:翟超颖 黄若云 编辑:章蔓菁

跨境外汇缴税入库主要适用于未开立境内银行账户、未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境外纳税人。实践中,跨境外汇缴税入库办理过程较为复杂,银行办理意愿不大,境外纳税人政策获得感不强。从外汇管理角度看,复杂的业务办理流程还会影响国际收支申报和外汇账户管理。笔者基于对跨境外汇缴税相关环节业务办理难点和潜在问题的分析,就完善跨境外汇缴税入库流程提出相应建议。

跨境外汇缴税难点分析

一是国库部门难以开立外汇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规定,税款的境内收款人国库部门开立的人民币普通基本账户只能收取人民币,不能收取外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七条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因此,当境外纳税人选择外汇缴税时,国库部门需要开立外汇账户才能接收境外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明确规定“国库收纳款以人民币为限。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当向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缴纳”,即进入国库的资金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汇。据此,国库部门现实中难以开立外汇账户从境外收取外汇税款。

二是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对开立外汇账户的意愿不强。由于国库部门不能开立外汇账户,因此需要由其他机构或单位开立外汇账户来代为收取境外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的规定,采用国外汇款方式为境外纳税人缴纳、退付税款的,国库经收相关机构在办理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时应进行间接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收(汇)款人名称填列收(付)款国库名称,主体标识码填列收(付)款国库所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国库所在商业银行、信用社机构)的主体标识码。据此,代理国库所在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机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代国库收取境外外汇税款。但在实践中,部分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受到自身内控制度和审慎经营原则的约束,不愿意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代收境外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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