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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装迟罚条款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20期 作者: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在处理附有晚装船罚款的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该在信用证开立之初对相关条款谨慎对待,重点关注罚款扣罚条件和计算基准,合理设定罚金条款,最大程度地维护开证申请人的利益。

在信用证交易业务中,一些信用证特殊条款中包含晚装迟罚条款,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接受或可能接受货物晚于信用证最迟装期装运(该种情况下,需要在对出口商的付款款项中扣除晚装的相应罚金)。有些信用证规定的晚装迟罚条款不清晰、不准确,会给信用证业务的顺利执行带来障碍。

在信用证条款中,信用证开立MT700报文格式的44C场次为最迟装船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这个日期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在信用证开立之前签订贸易合同时确定的。例如,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日为2023年9月1日,出口方实际装船日为2023年9月6日,这就构成了晚装船5天。一旦发生晚装船,就可能对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其加工生产或销售。发生晚装船后,进口商仍然可能接受货物,跟出口商协商扣除一定比例的罚金后付款赎单提货。因此,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晚装迟罚条款就会体现在信用证的条款中。一般来讲,罚金条款会说明晚装会导致罚款以及具体的罚金比例及金额。下面笔者通过国际商会TA895rev案例来详细地剖析晚装迟罚条款。

TA895rev案例回顾

案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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