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研究及建议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6期 作者:石强 编辑:白琳
支持和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税收政策应当以鼓励长期投资和促进长期资本形成为导向进行完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在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资金募集端,通过将游离于社会各界的闲散资金聚集在一起,提升资金使用率和资金收益率;在资产投向端,通过将资金投向社会中最具创新性、最有效率的企业,提升整个社会的效率并改善社会福利。支持和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实务中仍有一些税收问题困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发展。为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税收政策应当以鼓励长期投资和促进长期资本形成为导向进行完善。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税收实践中的问题

税优优惠政策门槛高,扶持力度有限

我国已出台的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面临门槛高、限制多等问题,导致政策落地效果不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下称“财税55号文”)对于“创投主体”和“创投行为”的条件认定过于严苛。财税55号文对“创投行为”有要求,投资对象应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根据《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之一是企业接受投资时的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但是实践中创业科技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或年销售收入很容易突破5000万元,投资于这些企业的私募创投基金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一标准比证监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7号)反向挂钩政策规定的“2亿元”要求更严格。财税55号文不仅将税优政策限定为创投基金一隅,并对“创投主体”条件做出限制,进一步压缩了税优适用空间。国家支持创业投资是支持创业投资的行为本身,而不是创业投资的主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无论私募股权基金还是创投基金,只要投资的是初创科技型企业,就应该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财税55号文的多项限制将大量创投基金排除在外,政策惠及范围有限,背离了优惠政策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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