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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关系法》推动企业完善全球化合规体系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6期 作者:赵子飞 编辑:王亚亚
《对外关系法》的正式实施,为中国“出海”企业建立健全服务全球化发展的合规体系提供了又一重要契机。

在中国企业国际化、全球化发展深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称《对外关系法》)出台,将引领一系列涉外立法的发展与完善,也会逐步形成完善的涉外法律管理与服务体系,这对推动中国企业全球化合规体系建设、有效加强中企海外利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对外关系法》统摄了我国对外关系发展

一是《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关系。《对外关系法》就此确立了四方面基本原则:善意履约原则,即“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这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做出的郑重承诺;宪法优先原则,即“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条约实施和适用原则,即“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后续通过各自方式实施和适用国际条约做出了规定,提供了指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四十二条)废止后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适用的法律依据空白,也让公法领域国际条约的实施和适用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兜底原则,即“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款让国内实施和适用国际条约有了法律上的“安全阀”,消除了国内法个别条款不健全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条约的隐患。这四方面原则体系完整、逻辑严谨,既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中国的外交准则,为国际经贸活动“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又适应了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关系发展的规律与趋势,明确了企业全球化发展的合规底线,统摄、总括了我国对外关系发展。

二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对外关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目的、条件和政策导向,并对个人或组织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作出原则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从而构建起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随着大国政治博弈加剧,单边霸凌主义、滥用“长臂管辖”的威胁持续增加,必须善用法治武器,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充分发挥法律作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器”和固化制度性权力的积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尊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基础上的法律域外适用,与个别国家滥用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对国际秩序形成严重破坏的做法存在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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