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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6期 作者:肖京 编辑:白琳
新形势下涉外金融法治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亟需进一步加强涉外金融法治建设。为此,需要在明确总体思路的前提下,找准关键着力点。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入加速演变期,涉外金融及其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对涉外金融法治建设提出了高标准的新要求。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称《对外关系法》),明确了中国对外关系的职权和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健全了对外关系的制度体系,充实了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措施,标志着涉外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涉外金融是对外关系的重要内容,涉外金融法治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国内国际新形势下,涉外金融法治正在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亟需进一步加强涉外金融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涉外金融法治建设,需要在明确总体思路的前提下,找准关键着力点。

改革开放以来涉外金融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与世界之间的经济往来并不密切,对涉外金融法治建设的需求并不突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开启了涉外金融法治建设的新征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对涉外金融法治建设的需求日渐迫切。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涉外金融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构建了涉外金融法律的总体框架。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通过,现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现已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现已废止)等涉外投资领域的法律,为外商投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开启了涉外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新篇章。随着涉外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对涉外金融法治的需求也更加多样化。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通过,2000年、2013年、2016年、201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通过,2004年、2016年、202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通过,现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通过,2002年、2009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通过,2004年、2005年、2013年、2014年、2019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通过)、《对外关系法》(2023年通过)等一系列法律,构建了涉外金融法律的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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