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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立法的域外适用:价值目标、建设路径和自我设限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6期 作者:孔庆江 编辑:白琳
在统筹国内金融法治和涉外金融法治、推进金融制度型开放的背景下,金融监管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是提升我国金融法治国际竞争力的根本举措,《对外关系法》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思路。

近年来,国内法域外适用是涉外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热点问题。所谓国内法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将其具有域外效力的法适用于其管辖领域之外的人、物或行为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国内法域外适用指的是一国公法规范在域外的效力。与一国国内法中的民商事法律域外适用对象一样,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对象是位于或发生于本国管辖领域之外的人、物或行为。一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适用在国际间已经存在比较成熟的制度,主要是各国的国际私法制度或冲突法制度中均有冲突法规则按一定的连结点指向特定国家的法律适用。一国民商事法的域外适用的主体是外国法院。而对公法而言,一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主体是本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而非外国国家的对等机关,因此,国内法中具有域外效力的条款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基础。换言之,是国内法中赋予该国内法域外效力的条款导致了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以前,由于国家的实力不足,也由于对国内法域外适用的需要认识不足,我国国内法中很少包含促使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条款。我国法域外适用的立法供给不足,严重制约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中国法在域外的适用。

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称《对外关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法域外适用制度,为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在内的公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贯彻执行《对外关系法》的背景下,深入研究中国金融监管领域法规的域外适用问题,建立金融监管领域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既是维护本国正当权益、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之需,也是弥补国际金融法的缺失与不足的必要之举。

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后果

我国金融监管领域域外适用制度缺乏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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