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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关系法》与我国反外国不当措施的衔接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6期 作者:陈胜 编辑:白琳
我国前期出台的《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法律规范,在《对外关系法》的统领下共同构成我国现有反外国不当措施相关规定的初步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称《对外关系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结构上分成总则、对外关系的职权、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对外关系的制度、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及附则共6章45条,阐述了我国对外工作的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里程碑。笔者将该法与现有反外国不当措施相关规定衔接,尝试厘清以《对外关系法》为总抓手,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反外国不当措施的初步框架。

《对外关系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在立法宗旨上,《对外关系法》第一条强调,该法是“为了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该条开宗明义,强调该法首先是“为了发展对外关系”。2019年2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首次使用了“涉外法治”这一概念,强调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体系建设,同时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明确要求。《对外关系法》是我国涉外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涉外立法领域发挥统摄、总括作用。另外,该条明确共同维护国内利益与国际利益,同时再一次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了我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信念。

在适用范围上,《对外关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长久以来,对外关系规则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且有的规则效力层级较低,如《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据此,该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适用于总体外交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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