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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金融开放和推动国际金融秩序变革的《对外关系法》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6期 作者:张智勇 编辑:王亚亚
《对外关系法》作为一部统领我国对外关系的基础性、综合性大法,对深化我国金融开放、推动国际金融秩序变革给出了重要的指导方针。

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在全球政治和经济秩序中占据重要地位。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称《对外关系法》)是一部扩大对外开放的法律。对外开放涉及贸易、投资和金融等多个领域,就金融领域来说,我国在开放金融业的同时应完善国内法治和相关监管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并维护我国及我国投资者的海外利益。与此同时,我国要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并基于我国国际地位,推动国际金融秩序良性变革。在上述方面,《对外关系法》作为一部统领我国对外关系的基础性、综合性大法,无疑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方针。

我国涉外经济金融法治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实践与积累,我国形成了以国内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和国际条约为主的涉外经济金融法治体系。伴随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我国涉外经济金融立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改革开放初期,根据当时的经济状况,我国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吸引外商投资和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我国于1979年、1986年和198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下称《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下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统称为“外资三法”;198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下称《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也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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