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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证尾款验收证明中软条款的识别及应对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2期 作者:路清秀 编辑:韩英彤
对于信用证项下的买卖双方来说,谨慎选择交易对手、完善基础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才是防范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应尽量避免信用证偏离其作为支付工具的根本性质。

在信用证业务中软条款并没有明确的官方定义。根据以往实务经验,信用证软条款指信用证包含的模棱两可条款,或者受益人不可能实现或能否实现取决于他人(如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第三方)的条款。开证申请人设置这种具有隐蔽性的“陷阱”条款,通常是为了在基础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或问题时,能够以相关单据未提交或单据不满足信用证要求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从而使申请人在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常见的软条款有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商检中的软条款、装运软条款、限制付款的软条款等。笔者仅就与尾款验收证书相关的软条款进行讨论。

与尾款验收证书相关的软条款的产生及表述

如果信用证涉及的进出口商品或服务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需要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后留存一部分尾款支付,通常可以通过信用证单独规定尾款部分单据来实现。由于在前期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货权单据、保险单据、包装单据等已经提交,信用证针对尾款支取的单据一般要求的比较简单,主要包括尾款发票及尾款验收证明。开证申请人为了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确保完全控制尾款款项是否支付以及何时支付,通常会对尾款验收证明的出具和签署进行特别规定。比如,为了确保验收工作的完成,申请人经常要求在受益人或制造商出具的验收证明上加具自己或最终用户的副签,或者直接要求验收证明由申请人出具。比如,要求验收证书由申请人、最终用户和受益人会签,“最终验收证书应出具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由申请人、最终用户以及受益人会签,并显示验收证书日期(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IN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COUNTER-SIGNED BY APPLICANT,END USER AND BENEFICIARY SHOWING DATE OF 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要求验收证书由申请人出具,“最终验收证书应出具一份正本,由申请人出具(CERTIFICATE OF FINAL ACCEPTANCE IN 1 ORIGINAL ISSUED BY APPLICANT)”。

实务中,可能出现受益人提交的验收证明的签署效力不满足申请人的要求,如签署人不是申请人的有权签字人,或者不是由符合其内部审批要求的特定部门签章。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申请人会在信用证条款中对签字或盖章进行描述或限制。但由于这种表述通常不可能完全表述实际签字和印章样式,而且国外银行无法分辨中文签字和印章,比如,申请人的有权签字人为“张三”,信用证规定表述为“SIGNED BY ZHANG SAN”,实际单据上显示的签字人为“李四”,对于国外银行来说是无法分辨是否相符的,或者单据上显示的签字人为“章三”,根据审单原则,银行将认定此签字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但对于申请人来说,这并不是其要求的有权签字人。再加上为避免伪造签字和印章的情况发生,申请人为保证验收证明的签署真实并符合要求,规定其签字或盖章应与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样本或印鉴相符。比如,要求尾款验收证书由申请人签发,且其签字与开证行预留签字样本应相符:“合格的进口设备安装调试证明应出具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并由申请人出具和签发,且其签字需符合开证行留底。或者,最终验收证书出具一份正本,由申请人出具,并且其签字和格式与开证行留存的样本一致(QUALIFIED CERTIFICATES OF IMPORTED EQUIPMENT INSTALLATION AND DEBUGGING IN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ISSUED AND SIGNED BY THE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IS COMPLIED WITH THE ISSUING BANK FILES. OR CERTIFICATE OF FINAL ACCEPTANCE IN 1 ORIGINAL ISSUED BY APPLICANT AND WHICH FORMAT & SIGNATURE CONFORM TO THE SPECIMEN HELD BY ISSU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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