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受益人交单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2期 作者:邝丽红 编辑:韩英彤
面对特殊交单情形时,银行实务人员应更多地思考交单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实现既能规避风险又能顺畅处理交单的目的。

某开证行开立了一笔自由议付信用证后收到一套交单。单据随附的交单面函以银行A函头纸出具,面函内容显示该银行已对正本信用证进行背批,且载有“我行未见到正本单据,因为这是UCP600项下受益人的直接交单(A BANK HAS NOT SIGHTED THE ORIGINAL DOCUMENTS AS THIS IS A DIRECT PRESENTATION BY THE BENEFICIARY UNDER UCP600)”的声明。寄单快递信封显示此套单据是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行的。此案例引发了笔者的一系列思考:这种交单方式到底是银行交单还是受益人交单?这种情况下开证行的操作应注意什么?这种交单方式是否会给开证行带来额外的操作风险?

受益人交单

根据UCP600第2条,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依照国际惯例对交单人的定义,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主体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委托的银行或其他人。根据交单主体的不同,在开证行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实务中,交单的类型可以分为银行交单、受益人交单以及其他方交单。银行交单指受益人将单据提交至信用证指定银行或者其往来的银行,由该银行进行审核或不审核后,附上银行出具的寄单索汇面函寄至开证行;受益人交单指受益人径自向开证行直接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其他方交单指受益人委托的非银行方向开证行直接交单。

无论是银行交单还是受益人交单,一般均需随附交单面函,用以业务索引及信息提示以保障审单和收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一般来说,谁交单理应就由其出具交单面函以进行相关业务信息提示。但实务中,信用证项下交单情形复杂多样,根据交单人和面函出具人是否为同一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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