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单据传递创新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4期 作者:李欣 编辑:韩英彤
在当前贸易形势下,单证电子化需要在各个操作环节予以规范,方可促其健康有序发展。

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的影响,商业银行在处理国际单证实务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大胆创新、勇于突破传统模式是打破新冠肺炎疫情下单据传递困局的有效途径,也有效助推了国际结算单证电子化的发展。

案例过程

2020年4月,大型医疗设备进出口企业H客户向A银行表示有一笔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货物已到港多日。信用证相关信息如下:有效期为2020年6月20日,有效地点为中国,信用证交单金额为42万美元。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开证行印度M银行所在地执行强制性封锁措施,导致信用证项下单据无法寄送至开证行,申请人急需提货且将产生滞港费。

针对上述情况,传统的纸质寄单方式已然无法实现,如何寻求高效便捷的寄单方式是首要考虑的问题。2020年4月7日,国际商会发布了《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文件》)。《指导文件》主要为新冠肺炎疫情下进出口商、银行如何使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商会规则,尤其是对如何适用这些规则的不可抗力条款等提出指导意见。在《指导文件》中,国际商会提出了在一定的风险容忍度且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电子、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单据的替代解决方案。为此,A银行认为可以为H客户实行“邮件交单+证实电+电放提单”的解决方案。但需注意的是,《指导文件》并非正式成文且具备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惯例,根据其所作出的关于贸易金融交易的所有决定,将被理解为是在有关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和获得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A银行遂告知H客户解决方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缺乏国际惯例的保护,建议H客户事先取得各相关方的一致同意。4月28日,H客户告知A银行,申请人已联系开证行告知解决方案相关事宜,并同意方案进行,且向A银行出具书面承诺书,在承诺书中一并提供了开证行的邮箱地址,承诺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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