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赋能外贸新业态发展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4期 作者:肖宏亮 编辑:白琳
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新政策有助于增强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积极性,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助力外贸新业态发展。

2022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一方面明确了外贸新业态场景下,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相关要求,为全国范围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另一方面明确了对跨境电商、市场采购、海外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多种外贸新业态场景的政策支持。《通知》的落地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首次提出是在2014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还对支付机构准入、备案方式做出了要求,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此后,国内部分地区人民银行出台了属地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细化了属地管理要求,对开办业务主体、条件、备案材料、开办业务内容、备付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意见。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跨境人民币业务,需遵循属地人民银行的政策管理要求,由银行及支付机构联合向属地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材料,由属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并提供回执,方可开展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

在银行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账户方面,2021年之前,银行一般为支付机构开立跨境人民币专用账户,与支付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区别开,专项用于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与支付机构“断直连”后,2021年1月,《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提出“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为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跨境人民币支付提供了业务办理账户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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