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组织跨境资本流动观点

如何看待资本流动和资本流动管理措施 ——亲历基金组织资本流动政策“转折点”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1期 作者:缪延亮 编辑:章蔓菁
2011年《可能的政策框架》这篇报告是多方折衷的结果,该报告结束了基金组织自身多年来对资本流动缺乏一致且权威看法的局面,为2011年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形成《资本流动管理的一致性结论》奠定了基础。

资本流动是国际货币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长期以来学术界、业界对资本流动和资本管制的看法充满了争议。2010—2011年,我有幸参与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称“基金组织”)对资本流动一系列重要政策报告的撰写,负责实证部分。在该系列的第一篇报告中,我的巴基斯坦同事Reza Baqir、泰国同事Varapat(Joe)Chensvasdijai和我讨论提出了资本流动管理措施(Capital Flow Management Measures,下称“CFMs”)这一新提法,以取代被污名化的“资本管制”。2011年春,我又去了多个有代表性的新兴市场国家宣讲这篇报告,和各国政策制定者当面交流。虽然十多年过去了,但当时激烈的思想交锋如在昨日。

前奏:2011年春的投石问路

2011年2月14日,基金组织发布《Recent Experiences in Managing Capital Inflows—Cross-Cutting Themes and Possible Policy Framework》(下称《可能的政策框架》),这是基金组织关于资本流动系列报告的第一篇,引起很大关注。英国《金融时报》对此进行了头版报道,认为这是基金组织对资本流动立场的一个根本性转变。事实上,这篇报告的标题很低调,主标题是实证导向的“近期资本流动管理经验(Recent Experiences in Managing Capital Inflows)”,不具有攻击性,引发较大争议的是副标题的最后两个字“政策框架(Policy Framework)”,但这两个字也被“可能的(possible)”这层糖衣所包裹,且藏在了“共同的主题(Cross-Cutting Themes)”之后。这一措辞的背后,是自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基金组织在全球不遗余力地推动资本自由流动、反对资本管制,“可能的政策框架”实际上是对过去政策的纠偏。

事实上,这并不是基金组织对资本流动的态度第一次发生反转。在194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成立之初,按照美国代表怀特设计的方案,各国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称《基金组织协定》)第六条款就有权对资本流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当时的认识是,只有限制投机资本的自由流动,才可能保证汇率的有序调整。但同时,《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也特别强调,为促进国际贸易,各成员国不能对经常账户的交易进行任何限制。在对资本流动进行限制的问题上,英国代表凯恩斯比怀特更激进,他认为要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只能靠汇率更为频繁的调整和必要时的资本管制。随着资本流动的扩张,基金组织救助资金的规模与私人资本相比越来越小,靠基金组织救助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愈发困难,凯恩斯因此也被愈发证明更有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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