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组织跨境资本流动观点

基金组织97草案要点回顾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1期 作者:许轩 庞士高 王宇 编辑:章蔓菁
97草案明确了基金组织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管辖范围和管理原则,列出了允许成员国实施限制措施的主要情形,从而勾画出基金组织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大体框架。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支持国际资本流动自由化的思潮逐步高涨并获得广泛认可。自20世纪80年代起,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继推行金融自由化和资本项目开放。经合组织(OECD)也对《资本流动自由化通则》进行修改,使之覆盖所有的国际资本流动,同时要求经合组织的新成员在加入时必须开放资本项目。受此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称“基金组织”)支持资本管制的传统态度开始调整。1997年,基金组织对资本项目开放的支持达到高潮,在这一年的香港年会上,基金组织发布了著名的《香港宣言》,并提出拟修订《基金组织协定》,以赋予基金组织对资本项目的管辖权,及向基金组织成员国施加履行资本项目开放的普遍性义务。这版修订方案——《修正草案下的资本交易—国际资本流动和限制的概念》(下称“97草案”)勾画出了基金组织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大体框架。

97草案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管辖范围

97草案中,基金组织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管辖权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是国际资本交易;二是支付和转移,包括流出和流入两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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