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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存托凭证: 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世界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8期 作者:姚慧 编辑:白琳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为我国境内外企业提供了海外融资的重要渠道,也为我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投资境外优质上市公司的机会。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不断加速。2022年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3月2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从多方面对“沪伦通”成果进行巩固和拓展,进一步便利我国企业和投资者的跨境投融资需求,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沪伦通”的升级版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对“沪伦通”的升级。2019年6月“沪伦通”正式通航以来,西向业务上,华泰证券、中国太保、长江电力、国投电力4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简称“GDR”),募集资金共计58.4亿美元;东向业务上,暂没有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简称“CDR”)。

根据证监会答记者问,此次《监管规定》主要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了拓展(见表1):一是扩大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境内从上交所上市公司拓展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境外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二是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考虑到“沪伦通”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仍有充足额度,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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