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与研究

欧盟“单一通行证”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5期 作者:刘旭 亢悦 编辑:张美思
粤港澳大湾区可在时机成熟时借鉴欧盟“单一通行证”制度经验,以制度创新推动大湾区金融市场一体化。

欧盟“单一通行证”制度是在上世纪90年代欧盟建立单一市场的背景下提出的。这一制度安排消除了金融机构在欧盟境内的跨境展业障碍,促进了资金自由流动,推动了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障碍。欧盟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加强监管协调等手段,落实“单一通行证”制度。我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可借鉴相关经验。

“单一通行证”制度是欧盟推动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单一通行证”制度是指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内金融机构可在他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或不设立分公司直接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需经过东道国许可的制度安排。该制度安排主要涉及九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贷款公司、保险与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投资公司、支付机构、电子钱包、另类投资基金和可转让证券投资基金。其涵盖借贷、货币市场交易、外汇交易、期权期货、证券发行、货币经纪、资产管理、发行电子货币、安全托管等业务领域。这一制度安排在欧盟推动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单一通行证”制度实施之前,欧盟主要通过设立子公司方式实现银行跨境展业,成本较高。早在1957年,欧共体在《罗马条约》中就提出了“建立货物、服务、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的目标。金融领域稍显滞后,欧共体主要通过消除国家间金融领域市场准入壁垒方式,推动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欧共体理事会于1973年发布《废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及开展自营业务限制指令》,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确保成员国银行可在其他国家展业。此时主要通过银行设立独立子公司的方式实现。银行跨境展业需要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子公司,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差异较大,成本较高。1977年欧共体理事会发布《第一银行指令》,按照“最低限度协调”原则,进一步协调成员国之间的金融法律差异,降低展业成本,推动金融市场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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