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改革

RCEP对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影响探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5期 作者:王潮端 刘毅 连素兰 康婷 张薇 编辑:章蔓菁
为充分发挥RCEP的综合效应,兼顾扩大开放与风险防范,未来需持续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提升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同时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实施,RCEP不仅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也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随着RCEP的生效,成员国在RCEP金融服务条款和投资条款中的高水平承诺有望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升我国企业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活跃度,推动相关产业不断创新和转型升级,巩固我国在区域产业链及供应链中的优势地位。

RCEP中涉及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条款

一是对金融服务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给出定义。RCEP第八章附件一“金融服务”第一条“定义”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服务”是指一缔约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保险相关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列明了金融服务所包含的具体种类,并就金融服务提供者给出定义,指出金融服务提供者是寻求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缔约方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不含公共实体)。从上述定义可知,任何RCEP缔约方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含政府部门)提供任何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均受到RCEP“金融服务”条款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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