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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性抬头海运提单案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5期 作者:赵燕玲 编辑:韩英彤
托收行应审慎处理未经事先同意、提单出具为凭代收行指示抬头的进口代收业务,并做好相关风险防控,以积极维护客户关系及银行声誉。

进口代收是进口地银行作为代收行,按照托收行的托收指示(托收面函)要求进口商承兑及/或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国外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单据委托给当地的银行并要求其代为收款,该银行再将单据委托给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并收款。

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进口代收较电汇更能保护出口方的权益,且兼具较进口信用证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的优点。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进口方银行不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仅凭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付款,进口方银行需依据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URC522)进行办理。

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没有银行的预先同意,货物不应发往银行地址,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或者凭银行指示。如果货物在没有银行预先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发送到了银行的地址,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或凭银行指示,并要求银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向付款人交付货物,该银行没有受领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仍然属于发货方。本文从代收行角度,分析货物直接发往银行、银行为收货人及凭银行指示可能带来的风险及责任,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化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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